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3-12 点击数: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222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粤教审20236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二级机构承担经济责任事项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机构、科研教辅机构、群团组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理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上级工作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办法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学校审计工作部规独立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条 依据学校机构设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由学校任免的二级机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领导兼任校属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六条 审计工作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参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工作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和审议以及协调解决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部会同学校组织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学校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工作商学校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以及上级学校工作部署情况

(二)学校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财政务管理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经济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情况,经济风险防范情况,资金资产、资源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预算管理以及执行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部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学校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需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职责范围、分工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任期目标和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情况、有资产管理情况、内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等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指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合作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请校内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校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运用巡视巡察、纪检工作成果,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审计后,向审计作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及分工情况等;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和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部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研判,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表,报请校长审批签发。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表是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表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表,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学校组织门,同时抄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工作按照规定报校党委。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工作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工作可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单位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工作部报整改方案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工作部。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部按照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相关资料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有关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单位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需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审计工作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求,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审计工作部可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充分运用审计结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整改工作。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工作提交书面审计整改报告;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对整改不力的,启动审计整改约谈工作。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3月7日起施行,由审计工作负责解释。《广东开放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粤开大审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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